武科大教〔2013〕26号
为适应学分制改革,鼓励教师加大对教学工作的投入,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任务,公平、公正地计算各种教学环节的工作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工作量计算的基本原则
(一) 本(专)科培养方案规定的或经教务处审批的教学任务,纳入本(专)科教学工作量计算的范畴。
(二) 教师按照《武汉科技大学教学工作规范》认真组织教学,达到教学要求的教学任务按本办法计算教学工作量。
(三) 包含有实验或上机的课程,讲课部分工作量应为总计划学时扣除实验(上机)计划学时后按课堂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实验(上机)部分工作量按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
(四) 对因教学不认真、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等原因而被暂停授课资格的教师,其所担任的该项教学任务不计算教学工作量。
(五) 凡不在培养方案内或没有经过教务处审批的本(专)科教学课时,均不得计算教学工作量。
二、教学工作量计算的内容
教学工作量分为“计算课时津贴的工作量”和“不计算课时津贴的工作量”两部分。前者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教学,指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培养方案安排的)等;后者包括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研究、编写教材及教学资料等相关教学工作。
三、计算课时津贴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 课堂教学
1、讲课工作量
讲课工作量=计划学时×课程系数k1×授课课堂人数系数k2
(1) 课程系数k1
① 一般课程取1.0;
② 教务处安排的全校性统考课程取1.1;
③ 非外文类课程的双语教学取1.5(要求采用外文教材,外语讲授的比例达到50%),非外文类课程的全外文教学取1.8(要求采用外文教材,全外文授课);
④ 国家精品课程(国家级双语示范课、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取1.5;
⑤ 试点班课程(选修课除外)取1.5;
⑥ 开新课取1.2(开新课指学校以前从没开设过的课程,开课前书面报教务处审批);
⑦ 体育课取1.0(含指导学生群体活动);
⑧ 同一课程若可取多个系数时,不重复计算,取最高值。
(2) 授课课堂人数系数k2
k2=1 (X≤1)
k2= X×(1.3-0.3X) (1
k2= X×(0.9-0.1X) (2
k2= X×(0.78-0.06X) (X>3)
其中,X=课堂学生人数/30,公共选修课X=课堂学生人数/35。
2、助课工作量
新教师进校第一年应安排助课,助课工作量=实际助课学时×k2×0.5。新教师助课安排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报教务处审批。
3、经教务处审批的其他应计入教学工作量的项目,按核定学时计算。
(二) 实验教学
1、单设实验课的理论讲课部分,按课堂教学的讲课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
2、一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学生人数不超过35人(上机除外)。一个实验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如果由多名教师指导,应按贡献大小分配工作量,不得每人重复计算。
3、根据教学需要或因实验条件限制,同一实验可将学生分批次安排,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如下:
实验教学工作量=∑(每项实验计划学时×批次数×学生人数系数k3)
指导实验学生人数系数k3(每项实验如果每批指导的学生人数不同,按每批人数的平均值计算):
每次实验人数X
|
非医学专业
|
医学专业
|
X≤10
|
0.6
|
0.7
|
10< x ≤15
|
0.7
|
0.8
|
15< x ≤20
|
0.8
|
0.9
|
20< x ≤30
|
0.9
|
1.0
|
>30
|
1.0
|
1.0
|
上机实验的k3取值:
每次上机人数X
|
系数K3
|
X≤15
|
0.6
|
15< x≤30
|
0.7
|
30< x≤45
|
0.8
|
X>45
|
0.9
|
实验人数分批次情况应在开课一周内书面报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教学督导组、学院等部门对具体实验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核算工作量依据,否则按未分组计算。
(三) 实习教学
指导实习工作量=实习工作日数×k4×指导学生人数÷k5
1、每工作日计学时数k4取值:
(1) 医学类专业
① 市外实习:每实际工作日计2学时,k4=2;
② 市内实习:每实际工作日计1学时,k4=1;
③ 医学专业指导临床见习按计划学时计算指导见习工作量。
(2) 非医学类各专业
① 校外实习
市外实习:每实际工作日计2.5学时,k4=2.5;
市内实习:每实际工作日计2学时,k4=2。
② 校内实习:
室外实习:每实际工作日计1.5学时,k4=1.5;
室内实习:每实际工作日计1学时,k4=1。
2、实习额定人数k5取值:
(1) 本科认识实习、生产实习:k5=15,毕业实习:k5=7;
(2) 专科毕业实习:k5=15。
3、指导学生人数超过(或不足)实习额定人数,按指导每1名学生所占工作量的份额,计算增加(或减少)工作量,但增加工作量的总数不得超过额定工作量的50%,特殊情况报主管校长审批。
(四) 课程设计
指导课程设计工作量=设计周数×k6×指导学生人数÷k7,其中每周计学时数k6=12,指导设计额定人数k7=15。
(五) 毕业设计(论文)
理工医类: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量=指导学生人数×20;
文法经管艺术类: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量=指导学生人数×18。
(六) 社会实践教学
指导经教务处备案同意的社会实践等教学活动,按每实际工作日2学时计。
(七) 讲座
面向本、专科学生并经教务处备案的各类讲座,工作量=讲座时数×4。
四、不计算课时津贴的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 教师参与并完成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获教学成果奖、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获奖、编写在教务处备案并在我校学生中使用的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承担“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等给予计算一定的工作量,具体计算办法见下表:
计算标准(单位:学时)
|
指导论文获省级奖
|
指导学生科研项目获奖
|
教学研究论文
|
教材、实验指导书、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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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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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
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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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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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
权威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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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编
|
副主编
|
主编
|
20/篇
|
30/项
|
50/项
|
20/篇
|
40/篇
|
100/篇
|
50/万字
|
100/部
|
300/部
|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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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研究项目
|
|
排序
|
校级
|
省级
|
国家级
|
排序
|
校级
|
省部级
|
国家级
|
|
主持
|
50
|
200
|
500
|
主持
|
30/项
|
100/项
|
200/项
|
|
排2-5名
|
10
|
50
|
100
|
排2-5名
|
10/项
|
20/项
|
50/项
|
|
其他排名
|
/
|
10
|
30
|
其他排名
|
/
|
10/项
|
20/项
|
|
教学成果获奖(同一项成果按所获最高奖次记)
|
排名
|
校级
|
省部级
|
国家级
|
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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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一等
|
二等
|
主持
|
100
|
50
|
30
|
20
|
500
|
400
|
300
|
800
|
600
|
排2名
|
30
|
20
|
15
|
10
|
400
|
320
|
240
|
640
|
480
|
排3名
|
30
|
20
|
15
|
10
|
300
|
240
|
180
|
480
|
360
|
排4名
|
30
|
20
|
15
|
10
|
200
|
160
|
120
|
320
|
240
|
排5-8名
|
15
|
10
|
5
|
5
|
100
|
80
|
60
|
160
|
120
|
排9名后
|
/
|
/
|
/
|
/
|
50
|
40
|
30
|
80
|
60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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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编制经教务处备案的教学资料:每个专业培养方案计30学时、每门课程教学大纲计10学时。
(三) 非课堂体育教学工作量:指导高水平运动队训练工作量为核定的实际小时数×0.3,训练计划应于每学期初报教务处备案。
五、本办法自2013年春季开始执行,原《武汉科技大学本(专)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武科大教〔2002〕60号)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