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5-10-26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武汉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武科大教〔200710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保证实验室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各类型、各层次的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是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及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条件,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使之与教学、科研工作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制定实验教学实施细则,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最新成果,研究和开发先进、新颖的实验装置和技术,更新实验内容,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的比例,改革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逐步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发挥学术和技术优势,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开发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实施贵重仪器设备优化管理和资源共享。调动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积极性,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把实验室建设成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基地。

第十一条 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每位工作人员成为实验室工作的多面手,自觉适应实验教学、科学试验及技术开发工作的要求。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 有符合实验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报请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用房及设施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应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学院()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教学示范中心、工程中心等,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八条 学院()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学科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的体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我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机构,代表学校负责全校实验室工作。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 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 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审查建设方案;

() 组织制定学院年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并参与检查和考核工作;

() 制定和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 管理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 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教务、科研及财务等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酬分配、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二十条 全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以院为主的管理体制。学院由一名院领导主管实验室工作,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规模和数量,设立相应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管理岗位或机构,协助院长搞好实验室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校长、分管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贵重仪器设备的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并提出建议。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武汉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各学院、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验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实施细则,逐步完善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的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条 要逐步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主管部门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学院实验室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学校确定各类人员的基本岗位职责,各实验室要根据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实验室主任确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要建立青年教师轮流参加实验室工作的制度,对教师要有实验基本技能的考核。教师在实验室的工作年限、实验技能和工作成绩应作为教师评定职称和考核晋升的重要要条件之一。实验室应积极支持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要依据其承担工作任务的多少和时间的长短,合理计算工作量。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相应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由学院提名,学校批准;国家级、省()级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 在主管实验室的院长(系主任)领导下,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工作。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实验教学计划和年度建设及经费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 领导和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 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并制订和组织实施本实验室的各种规章制度;

() 领导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 组织实验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检修和维护保养,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 负责本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 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分别从事实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管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逐步实行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编制管理办法,促使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自身的专长选择合适的工作岗位,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即行失效。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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